规范国企资金配置关乎国计民生
收益大部分归自己支配,一旦出现损失,成本能够大部分转嫁给公众,这种激励之下,国企决策者的风险偏好将可能高于他们在私人部门的同行,而国有资产也可能会由此面对不安全的境地。尤其是在国有企业缺乏运营经验的国际投资和商务环境之中时,容易发生较大损失,严重者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财政部日前发布数据显示,全国国有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19870.6亿元,同比增长37.9%,其中化工、电力、有色、交通等行业利润增长超过1倍。与此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对央企统一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并扩大征缴企业范围。
从现有的利润上缴比例看,中国国有企业这方面的“负担”较低。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0年以央企红利为主而实现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约440亿元,占当年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的5%。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说,按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30%到40%之间,国有资本向国家上缴盈利普遍高于这个水平,英国盈利较佳的企业上缴盈利相当于其税后利润的70%至80%。
与上缴利润比例较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有企业获取利润而占有的公共资源规模却不算小。这些企业要么是在某些领域获得了排他性的经营权,要么是有公共财政源源不断地资金投入,要么能够因为政府的支持或担保获得有利的融资条件。
与私人部门相比,国有企业利润的源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大量占有公共资源而产生的规模效益。鉴于此,将低成本运用公共资源获得的收益留存在企业而不是返还公众,显得有违公平之道。
又由于国有企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使用权的分离,如果长时期只以较低比例上缴利润,实际上也意味着使用权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流失。
历史地看,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之时,以国有企业的运作方式搞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增长奠定基础、创造就业机会、弥补私人资本的不足、推进本国工业化进程、实施“赶超战略”等,能够收获“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效果。在这样的发展阶段,较多将国企利润留在“体内循环”之中,更有力地发挥行业的规模效应来尽快完成前述任务,无可厚非。
而当私人部门已被“激活”,且能在许多领域更有效率地创造社会财富之时,国有企业的任务应当转向那些私人部门提供成本较高的公共领域,致力于接管经营不善但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或行业、解决外部效应、实施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缩小地区差距、防止垄断等等。这些任务,要求国有企业更多将利润从本系统之内转到公共财政体系之中。
中国目前面临的,正是第一个阶段向第二个阶段转变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看,提升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也是应有之义。
除此之外,提升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有助于降低国有企业经营决策者因成本收益不对称而产生的风险偏好可能带来的损失。
对经营决策者来说,由于上缴利润比例有限,承担更大的风险获取更多经营收入,便能够获得更大的资金自由度,而他们本人的职务消费等福利或收益与这种自由度也有关联。
在法理上,这些利润的所有权并非经营决策者拥有,即便发生损失,他们只承担其中一部分成本,而收益大部分归自己支配,一旦出现损失,成本能够大部分转嫁给公众。这种体制性激励之下,国企决策者的风险偏好将可能高于他们在私人部门的同行,而国有资产也可能会由此面对不安全的境地。尤其是在国有企业缺乏运营经验的国际投资和商务环境之中时,容易发生较大损失,严重者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规范国有企业的资金配置,并非仅限于利润上缴比例的变更。资金配置的高透明度,也许是更重要且更需要勇气和智慧去做制度安排的。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这些情况(例如经营差、历史遗留问题多等)往往“隐藏很深”,如果缺乏一套标准化的披露框架无法将关键信息表露出来,就可能成为长期不足额上缴利润的借口。
有必要对经过遴选的国有企业,实行统一规范的内部审计制度、标准化的外部独立第三方会计和审计制度,并将有关信息予以披露。只要将相关制度完善起来,那些央企不断催生“地王”、垄断行业职工及管理层薪酬畸高等影响民生、造成分配不公的问题,就有望得到全面而系统的解决。■